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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国韵翰墨书画院章程
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:北京国韵翰墨书画院简称“国韵翰墨”。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,具有法人资格,是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。

第二条:本院将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主席新时代文化思想,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,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,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。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,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,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。增强对红色文化的自觉自信,坚持对传统文化的传承,弘扬主旋律、提倡多样化,积极团结、组织各类人才加强与全国各地交流与合作,为繁荣、发展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尽责尽力。

第三条:本院宗旨是研究、传承、交流、发展,和弘扬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。在从事艺术活动中,必须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:本院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。


第二章  任务

第五条:本院立足北京,面向全国,加强与全国各地艺术界的联系与交流,不断扩大队伍,积极组织特聘各艺术界成员开展艺术研究、展览交流活动,编辑出版书画院相关书籍和报刊,为艺术界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。

第六条:本院积极开展艺术人才的交流工作,努力提高院内艺术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。

第七条: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,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,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。


第三章组织

第八条:本院成立院内文化艺术交流委员会,文化艺术交流委员会是本院最高研究机构,设主任一名,执行主任一名,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,成员由院长直接聘任。  

第九条: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  
  1、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。  
  2、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等。  
  3、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。  
  4、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、名誉院长及特聘艺术家的评审聘任工作。  
  5、决定修改本院章程。  

第十条: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。  

第四章  经费

第十一条:本院经费来源:政府及社会资助,社会捐助,艺术展销,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。  

第十二条: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  

第五章  关于申请设立地方工作委员会的要求

第十三条:为了传播民族文化艺术,弘扬华夏文明,彰显文化艺术光彩,研究各地文化艺术,促进我院优秀的艺术工作者与和各行业的交流与共进,国韵翰墨书画院书画院将在全国省市设立工作委员会,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。更好的展示我国文化的独特魅力,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。

关于申请设立地方工作委员会的要求:
  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。
    1、申请方在当地行业里具有一定的好评。
    2、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。
    4、申请方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。
    5、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。

    
  总院将对各工作委员会给与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,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给与大力的指导和帮助,为地方工作委员会协调其他组织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,为工作委员会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。

第六章   附则

第十四条:章程由北京国韵翰墨书画院讨论通过,其修改、解释权均属于本院。 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0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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